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类型:修订对照
一、概念解析
对特定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发挥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 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或复合计税(第五条)。
-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第十一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依据现有资料,该法规的制定、修订与施行日期尚无法完整提取,需进一步补充官方文件。
- 制定机关:国务院。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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