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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1993),国务院令第539号(2008)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特定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发挥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 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或复合计税(第五条)。
  •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第十一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依据现有资料,该法规的制定、修订与施行日期尚无法完整提取,需进一步补充官方文件。
  • 制定机关:国务院。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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