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类型:典型案例
一、概念解析
对特定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发挥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 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或复合计税(第五条)。
-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第十一条)。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复合计税卷烟
案情: 某卷烟厂生产甲类卷烟,按从价+从量复合计税。分析: 依第三条、第五条,卷烟实行复合计税。结论: 按销售额比例税率加每箱定额税率计算缴纳。
案例2:委托加工代收代缴
案情: A厂委托B厂加工高档化妆品,B厂交货时未代收消费税。分析: 依第七条,受托方交货时应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结论: B厂应补代收,A厂凭代扣凭证抵扣后续环节。
案例3:已税连续生产抵扣
案情: 企业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销售。分析: 依第九条,可按当期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结论: 避免重复征税,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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