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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1993),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第691号(2017)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行政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及征收管理。

二、核心要点

  •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一条)。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四条)。
  •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3%(2020年起阶段性减按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3年第1号)。
  • 税率结构经2019年调整:销售货物劳务等13%、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等9%、现代服务等6%、出口零税率(第二条,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第十五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依据现有资料,该法规的制定、修订与施行日期尚无法完整提取,需进一步补充官方文件。
  • 制定机关:国务院。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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