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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2019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律,确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规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税率、专项附加扣除和征收方式。

二、核心要点

  • 居民个人就境内外所得纳税,非居民就境内所得纳税(第一条)。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年合并,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第二条、第三条)。
  • 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第三条)。
  • 居民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年,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第六条)。
  • 专项附加扣除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第六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 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2019年1月1日施行。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9年1月1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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