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7年、2018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制定(税收法律)。
一、概念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范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和源泉扣缴。
二、核心要点
-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第三条、第四条)。
- 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所得或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第三条)。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五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第二十八条)。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第九条)。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第二十六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
- 2017年、2018年修正。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8年,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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