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7年、2018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制定(税收法律)。
一、概念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范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和源泉扣缴。
二、核心要点
-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第三条、第四条)。
- 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所得或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第三条)。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五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第二十八条)。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第九条)。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第二十六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企业缴企业所得税?
A: 居民企业、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及未设机构但取得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第二、三条)。
Q2:基本税率多少?
A: 25%;小微、高新等可享低税率优惠(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Q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缴企业所得税吗?
A: 不缴。其投资人缴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法)。
Q4:业务招待费怎么扣?
A: 按发生额60%扣除,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二者取小。
Q5:哪些不得税前扣除?
A: 股息、所得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超标准捐赠等(第十条)。
Q6: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A: 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第七条)。
Q7: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如何管?
A: 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减少收入的,税务机关可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
Q8: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A: 符合条件减按20%税率并叠加优惠(第二十八条及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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