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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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发布,替代财政部令第80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部门规章,是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依据。
二、核心要点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第三条)。
-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保密(第十八条)。
-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对虚假资料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个人能接代理记账吗?
A: 不能。须由依法取得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从业人员以机构名义执业(第三、五条)。
Q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要什么条件?
A: 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主管具会计师以上资格;固定场所;健全制度(第四条)。
Q3:要审批吗?
A: 要。须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并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五条)。
Q4:代理记账机构能做什么?
A: 登记账簿、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向税务等提供资料及其他约定业务(第六条)。
Q5:委托人要签合同吗?
A: 要。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九条)。
Q6:机构能按委托人要求做假账吗?
A: 不能。对示意作不当会计处理、提供虚假资料的要求应拒绝(第十一条)。
Q7:代理记账机构泄密怎么办?
A: 机构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泄密或致损的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十二条)。
Q8:无证从事代理记账有何后果?
A: 由财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罚款(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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