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发布,替代财政部令第80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部门规章,是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依据。
二、核心要点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第三条)。
-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保密(第十八条)。
-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对虚假资料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发布,替代财政部令第80号。
- 制定机关:财政部。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9年,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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