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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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发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作出规范的部门规章。
二、核心要点
-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第六条)。
-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第十二条)。
- 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签章等(第四十八条)。
- 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第五十一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他法律另有的从其规定。
(二)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
单位须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需具备会计师以上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三)第三章(会计核算)
原始凭证须真实、完整、合法,审核后方可记账;自制原始凭证须有规格。记账凭证须附原始凭证(结账、更正错账除外)。账簿按规范设置、登记,定期结账、对账,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四)第四章(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予以退回更正;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按规定处理;对违法收支制止纠正,制止无效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五)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岗位责任、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稽核、原始记录、定额、计量验收、财产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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