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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发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作出规范的部门规章。

二、核心要点

  •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第六条)。
  •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第十二条)。
  • 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签章等(第四十八条)。
  • 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第五十一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3. 适用内容: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
  4. 例外:其他法律、法规对会计基础工作另有的规定,从其规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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