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总会计师条例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1990年12月31日施行。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确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明确其职责权限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大、中型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条、第三条)。
-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第五条)。
-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五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强制设置: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按需设置: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 适用对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及其行政领导成员、会计机构。
- 不适用:非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未强制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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