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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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1990年12月31日施行。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确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明确其职责权限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大、中型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条、第三条)。
-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第五条)。
-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五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设置范围)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明确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第三条(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强调专业资质。
(三)第五条(职责)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四)第九条(具体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五)第十条(审查权)
总会计师负责对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经济合同及协议等进行审查或会签。
(六)第十一条(权限)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七)第十二条(人事建议权)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意见。
(八)第十三条(奖惩)
总会计师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致损失的,给予处分;总会计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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