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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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监督管理,保证报告真实、完整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第六条)。
- 年度、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七条)。
- 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九条)。
- 企业负责人对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第三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立法目的与责任)
为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真实完整,依《会计法》制定。企业编制对外提供报告应遵守本条例;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报告。
(二)第六条至第八条(报告种类)
报告分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年度半年度含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通常仅会计报表(至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报表定义)
资产负债表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利润表按收入、费用、利润构成列示;现金流量表按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列示;相关附表含利润分配表等。
(四)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比较数据与附注)
年度半年度报表至少反映两个年度/期间比较数据;附注至少含不符合基本假设说明、重要会计政策估计变更、或有事项、关联方交易、重要资产转让、合并分立、重大投融资、重要项目明细等。
(五)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编制要求)
年度终了编报;以真实交易、完整准确账簿记录为依据;不得改变编制基础依据原则方法;资产清查核实债务;合并分立、终止营业应编相应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应编合并报表。
(六)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对外提供)
报告应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封面注明企业名称、代码、报表所属期等并由负责人、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总会计师的亦签名);向投资者、监事会等提供;编制基础依据原则方法应一致,不得提供不同口径报告。
(七)第三十八条(审计)
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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