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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政府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核心要点

  • 政府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列示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利润表应按各项收入、费用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二)项目层次

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得出营业利润;加减营业外收支得利润总额;减所得税得净利润。

(三)直接计入损益的利得损失

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项目。

(四)编制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列报本期与上期金额。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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