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政府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核心要点
- 政府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利润表」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列示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利润表应按各项收入、费用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二)项目层次
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得出营业利润;加减营业外收支得利润总额;减所得税得净利润。
(三)直接计入损益的利得损失
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项目。
(四)编制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列报本期与上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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