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用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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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监督管理,保证报告真实、完整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第六条)。
- 年度、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七条)。
- 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九条)。
- 企业负责人对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第三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企业(包括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活动。
- 约束对象:
- 企业及其负责人(对报告真实完整负责);
-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报告)。
- 不适用:非企业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不适用本条例,分别依其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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