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总纲,构建“财务会计+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决算报告与财务报告并行(第三条、第四条)。
-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三条)。
-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第二十六条)。
- 政府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核算生成,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核算生成(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政府会计为什么有"双功能"?
A: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反映预算收支执行)和财务会计(反映财务状况)构成,分别服务预算管理与企业化管理需求(第三条)。
Q2: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
A: 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第三条)。
Q3:哪些单位不适用本准则?
A: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第二条)。
Q4:政府资产能用"名义金额"计量吗?
A: 能。无法采用历史成本等属性时,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第三十条)。
Q5: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有哪些?
A: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第二十六条)。
Q6: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A: 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五十六条)。
Q7: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含谨慎性吗?
A: 本准则列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未单列谨慎性与重要性(第十一至十七条)。
Q8:会计报表至少含哪些?
A: 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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