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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地位、考试注册、业务范围、事务所组织形式及法律责任的基本法律。

二、核心要点

  •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第二条、第三条)。
  •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出资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第十四条)。
  • 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执行业务或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1994年1月1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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