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地位、考试注册、业务范围、事务所组织形式及法律责任的基本法律。
二、核心要点
-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第二条、第三条)。
-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出资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第十四条)。
- 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执行业务或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追究刑责
案情: 甲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乙公司年度报表时,明知乙公司虚增收入、隐瞒巨额负债,仍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投资者重大损失。分析: 该行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明知重要事项不实而不指明)及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注协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结论: 相关注会及事务所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并承担连带赔偿。
案例2:同时在两所执业受罚
案情: 注册会计师张某在以合伙所A执业期间,又私下在B事务所承接并签署审计报告。分析: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结论: 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记入诚信档案。
案例3:拒绝不实证明正当履职
案情: 委托人丙公司要求注会李某对明显虚假的出资证明出具验资报告,李某拒绝并终止业务。分析: 李某依第二十条第(一)项拒绝出具,属正当履职,受法律保护(第六条)。结论: 事务所未受处罚;委托人转而另寻违规机构被监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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