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4日三次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三条)。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打击报复(第五条)。
-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可选定外币,但编报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二条)。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伪造、变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4日三次修正。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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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7年11月4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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