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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4日三次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三条)。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打击报复(第五条)。
  •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可选定外币,但编报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二条)。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伪造、变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Q1: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吗?

A: 不直接适用。会计法第二条所称“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授权财政部对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另行规定。在专门办法出台前,个体工商户按税务等特别规定执行,不受单位式强制设账约束。

Q2:单位负责人把做账全权交给会计,资料不实还要负责吗?

A: 要负责。第四条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责任不因委托会计而转移。负责人不能以“不知情”或“会计人员所为”免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制授意、强令与打击报复)。

Q3:用 Excel 或财务软件做账,可以不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吗?

A: 不可以。第十三条明确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凭证、账簿、报告仍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电子账簿的登记、更正同样须合规(第十五条)。

Q4:会计凭证上的金额写错了,能直接涂改吗?

A: 不能。第十四条区分两类错误:非金额内容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印章);金额错误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须依据经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

Q5: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能自行调整吗?

A: 视权限而定。第二十七条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置。

Q6:哪些行为会导致“五年内 / 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A: 第四十条(一般违法,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第三十八条对提供虚假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第四十一条相关会计人员亦可能五年内禁业。

Q7:财政部门查账时,可以向银行查询我公司账户吗?

A: 有严格限制。第三十条仅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重大违法嫌疑”实施监督时,可向被监督单位往来单位及开户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且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须支持。一般监督检查不当然包含无限制的金融查询。

Q8:财务报告一定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吗?

A: 并非全部。第二十条区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审计报告应随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无此强制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等签章保证即可。是否审计取决于特别法要求(如公司法对特定公司的审计要求)。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上内容基于 fa/fa_00001.html 所载文本补全;如后续补充官方 2024 年修订全文,相关释义与责任条款应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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