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地位、考试注册、业务范围、事务所组织形式及法律责任的基本法律。

二、核心要点

  •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第二条、第三条)。
  •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出资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第十四条)。
  • 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执行业务或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只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能当注册会计师吗?

A: 不能。注册会计师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经省级注协注册取得证书,与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是不同序列。

Q2:注册会计师能否以个人名义接业务?

A: 不能。业务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签订委托合同(第十六条),个人不得私自承接。

Q3:被吊销证书后还能重考重注吗?

A: 因处罚被吊销证书的,自处罚决定起不满五年不予注册(第十条);期满后符合条件可重新申请。

Q4:注会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A: 对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依法承担责任;因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Q5:事务所与注协谁是责任主体?

A: 事务所对本所注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注会与事务所分别依本法承担行政、刑事及民事后果。

Q6:注会能否购买被审计单位股票?

A: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期限内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股票、债券或购买其财产(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Q7: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怎么办?

A: 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一条)。

Q8: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华执业如何规范?

A: 设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与中方合办中外合作所须经审查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临时办理业务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点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