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协定待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所属板块:财税问答 | 分类:税收协定待遇 | 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一、问题解析
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跨国所得在居民国与来源国间分配征税权,常给予限制税率或免税。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一般采取'自行享受、留存备查',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二、计算方法与口径
无单一公式;如股息预提税协定限制税率多为5%或10%(国内法10%),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多10%(协定可更低)。
三、核心要点
- 协定优于国内法,但不得用于避税(受益所有人测试)。
-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协定限制税率常低于国内法10%。
- 享受须为协定缔约国居民并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 争议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AP)。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五、操作示例
例: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股息,国内法预提10%,若协定限制5%且符合受益所有人,则按5%缴纳。
六、常见误区
- 非受益所有人套用协定优惠(被否定)。
- 未留存居民身份证明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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