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部分时期免征(以当期公告为准)。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0-05-13 状态:全文有效 为支援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资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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