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免税
返回

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免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免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一、概念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

二、核心要点

  •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
  • 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免税」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免税」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免税」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免税」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微网志
高级搜索
搜索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首页
资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搜索
高级搜索
导航
首页
资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6 14:53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发文日期:2023-08-28
状态:全文有效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资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像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资讯共用机制,及时共用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资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操作指引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免税·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