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同源(2023年第42号)。
一、概念解析
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微网志 高级搜索 搜索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首页 资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搜索 高级搜索 导航 首页 资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6 14:53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发文日期:2023-08-28 状态:全文有效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资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像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资讯共用机制,及时共用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资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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