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发票
返回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发票(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发票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个人按次500元)

一、概念解析

增值税是对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9%、6%三档税率。

二、核心要点

  • 增值税是对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9%、6%三档税率。
  • 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发票」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发票」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发票」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发票」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
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 年 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
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 年 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
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
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7 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2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 年1 月9 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适用·操作指引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发票·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