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提高(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起征点提高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延续至2027年底)。
一、概念解析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核心要点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
-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30万元
- 延续至2027年底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 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 年 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 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 年 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 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 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7 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2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 年1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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