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税额扣减·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税额扣减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税〔2019〕21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 企业招用并签1年以上合同缴社保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扣减
-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