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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条件·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条件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税〔2019〕21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主体条件: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项下规定的具体认定要件(如规模、行业、信用、设立年限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的合规性(如合同、发票、认定文件、申报表等)。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 企业招用并签1年以上合同缴社保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扣减
  •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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