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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条件·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条件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创业投资企业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财税〔2018〕55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主体条件:创业投资企业优惠项下规定的具体认定要件(如规模、行业、信用、设立年限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的合规性(如合同、发票、认定文件、申报表等)。
  • 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可结转
  • 投资须满2年、对象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 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延续)。。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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