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待遇·享受方式·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税收协定待遇·享受方式 | 类型:适用条件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税收协定待遇」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改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常见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7%等
- 需满足受益所有人等反滥用条件
- 出处: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安排、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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