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待遇·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税收协定待遇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安排、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符合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
- 情形要件:满足文件规定的行业、规模、地域、信用、时点等情形。
- 形式要件:按规定申报/备案/留存备查资料。
-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改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常见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7%等
- 需满足受益所有人等反滥用条件
- 出处: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安排、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