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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期限·政策解读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期限 | 类型:政策解读

出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单价≤500万元,至2027.12.31);财税〔2018〕54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政策解读」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政策解读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本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体系内的税基/税率/扣除类优惠,多服务于鼓励研发投入、产业结构升级、区域协调发展与小微企业纾困。

调整对象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特定行业企业及特殊区域企业的差别化优惠。

核心要点: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不含房屋建筑物)可一次性扣除;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第37号);购进时点按发票开具或到货时间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2019年第66号、2023年第37号(延续至2027年底)。。

本条目重点说明「期限」相关适用口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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