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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执行期限·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执行期限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财税〔2020〕23号(减按15%,至2030.12.31)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执行期限: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项下政策文件规定的起止时间与延续安排。
  • 期限届满前按规定程序办理;逾期原则上不再追溯适用。
  •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占比60%以上
  • 减按15%税率(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
  • 适用范围含12个省区市及3个自治州、比照地区
  • 出处: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延续至2030年);财税〔2011〕58号等。。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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