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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延续至2030年);财税〔2011〕58号等。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符合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
  • 情形要件:满足文件规定的行业、规模、地域、信用、时点等情形。
  • 形式要件:按规定申报/备案/留存备查资料。
  •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占比60%以上
  • 减按15%税率(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
  • 适用范围含12个省区市及3个自治州、比照地区
  • 出处: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延续至2030年);财税〔2011〕58号等。。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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