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免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社保基金免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税〔2008〕136号等。
一、概念解析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微网志 高级搜索 搜索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首页 资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搜索 高级搜索 导航 首页 资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08 11:00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国税所[2009]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01-04 索引号:AE9100000-2009-00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市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