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税〔2006〕104号等。
一、概念解析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首页 职能机构 新闻报道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交流互动 专题专栏 财政视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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