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 类型:适用条件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一般)。
- 主体要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行业、行为类型或信用等级等情形。
- 有机肥产品(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 须取得相关肥料登记证
- 延续执行
- 出处:财税〔2008〕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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