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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18年第39号、2022年第31号(延续)。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一般)。
  • 主体要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行业、行为类型或信用等级等情形。
  • 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增值税
  • 清单内药品生产销售可选简易计税3%
  • 优惠延续执行
  • 出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18年第39号、2022年第31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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