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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 | 类型:政策解读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政策解读」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政策解读

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体系内的税基/税率/扣除类优惠,多服务于鼓励研发投入、产业结构升级、区域协调发展与小微企业纾困。

调整对象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特定行业企业及特殊区域企业的差别化优惠。

核心要点:以《优惠目录》所列资源生产符合条件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规定比例须达标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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