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 | 类型:适用条件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企业(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主体要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区域产业等情形;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
- 以《优惠目录》所列资源生产符合条件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
-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规定比例须达标
-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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