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核心要点
- 以《优惠目录》所列资源生产符合条件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
-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规定比例须达标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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