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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2019年第66号、2023年第37号(延续至2027年底)。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企业(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主体要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区域产业等情形;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不含房屋建筑物)可一次性扣除
  • 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第37号)
  • 购进时点按发票开具或到货时间确定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2019年第66号、2023年第37号(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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