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2019年第66号、2023年第37号(延续至2027年底)。
一、概念解析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二、核心要点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不含房屋建筑物)可一次性扣除
- 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第37号)
- 购进时点按发票开具或到货时间确定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3-08-18 状态:全文有效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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