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
返回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及后续延期/废止文件。

一、概念解析

为应对新冠疫情出台的一系列阶段性税费减免、捐赠扣除等优惠(多数已到期或阶段性延续)。

二、核心要点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增量留抵全额退还(阶段性)
  • 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 部分优惠已随政策到期终止,应以现行文件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0-02-06
状态: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援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资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资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