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3%→1%);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等延续至2027年底。
一、概念解析
对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
- 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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