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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3%→1%);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等延续至2027年底。

一、概念解析

对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
  • 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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