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一、概念解析
规范税收协定下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申请、受理与协商,保障跨境纳税人的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二、核心要点
- 规范税收协定下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申请、受理与协商,保障跨境纳税人的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 明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谁可申请?
A: 中国居民或国民(第二至三条)。
Q2:何时申请?
A: 认为涉税处理不符协定时(适用情形)。
Q3:向谁申请?
A: 国家税务总局(第四至十二条)。
Q4:协商结果效力?
A: 对纳税人有约束力(第十三至二十条)。
Q5:需什么资料?
A: 如实提供并配合调查(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
Q6:解决什么?
A: 双重征税或协定待遇争议(适用情形)。
Q7:时限?
A: 办法规定时限与文书(监督条款)。
Q8:本页讲什么?
A: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专题(说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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