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概念解析
规范税收协定下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申请、受理与协商,保障跨境纳税人的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二、核心要点
- 规范税收协定下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申请、受理与协商,保障跨境纳税人的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 明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主体:中国居民或国民(含企业和个人)认为协定待遇受损者。
- 适用对象: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MAP)的申请与处理。
- 适用内容:适用情形、申请与受理、协商与执行、监督与资料。
- 说明:本页为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专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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