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一、概念解析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核心要点
-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扣除限额?
A: 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第一条)。
Q2:哪些资产?
A: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第二条)。
Q3:执行期间?
A: 执行期内新购进适用(第三条)。
Q4:怎么核算?
A: 准确核算购进时间价值,留存资料(第四至五条)。
Q5:自建适用?
A: 是,自行建造取得也适用(资产条款)。
Q6:超限额?
A: 超500万按折旧扣除(扣除条款)。
Q7:货币购进?
A: 是,以货币或自建取得(资产条款)。
Q8:本页讲什么?
A: 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专题(说明条款)。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