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核心要点
-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一次性扣除(第一条)
企业在规定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
(二)适用资产(第二条)
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取得。
(三)执行期间(第三条)
政策在执行期内新购进的资产适用,期满后新购进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核算要求(第四条至第五条)
企业应准确核算资产购进时间、价值,留存合同、发票等资料备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